【胜诉案例】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成功为廖先生追回全部工程款
2024-05-21 14:57:40

近日,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储秉昌律师和李秀华律师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能和不懈的努力,成功为原告廖先生追回了一笔工程款,赢得了这场复杂的合同纠纷案的胜利。
廖先生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源于一份《脚手架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廖先生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承包了上海市杨浦区某处脚手架项目,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然而,尽管廖先生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作,被告却迟迟未能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面对这一困境,廖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选择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储秉昌律师和李秀华律师作为他的代理律师。两位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储秉昌律师和李秀华律师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专业能力。他们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搜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脚手架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这些证据材料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法庭上,两位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论技巧,成功地说服了法官。他们清晰地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指出了被告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先生承揽款36万余元,并偿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这一结果不仅为廖先生追回了应得的工程款,也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揽款36万余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以36万余元为基数,自 2023年9月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涉及复杂的法律纠纷和追讨款项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