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盛沃律师精准施策,助力当事人赢得超一百三十万征收补偿款

2024-06-04 16:20:36

本案督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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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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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章越萍律师和李秀华律师代表被告董先生夫妇,在共有纠纷一案中取得了胜诉,为其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此案不仅展现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实力,也凸显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积极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能力。

 

 
案件详情
 

原告向先生夫妇与被告向先生儿子、孙子、向先生的姐姐姐夫(即董先生夫妇)之间就上海市黄浦区某处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产生纠纷。原告方主张其应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而被告方则提出了不同意见。

 

 
律师办案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判断各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从而合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原告方与被告方在同住人资格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且敏感。

 

章越萍律师和李秀华律师作为被告董先生夫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充分研究了案件材料,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律师团队首先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同住人资格的认定问题。随后,律师团队深入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了有力的答辩意见。

 

在庭审中,章越萍律师和李秀华律师充分展示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辩论技巧。他们围绕同住人资格的认定问题,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论证,成功说服了法官。同时,律师团队还充分利用了证据材料,对原告方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章越萍律师和李秀华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被告董先生夫妇虽末次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基于其他因素,被认定为同住人,有权分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1300000多元。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处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告申购;

 

二、确认被告向先生儿子、孙子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800,000 元(其中 402,197.21元由原告支付,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确认被告董先生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1,344,164.32 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董先生夫妇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此案也充分展示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社会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