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上海盛沃律所帮助当事人追回51万借款
2024-06-12 16:46:59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顾先生,曾是一位对朋友充满信任的人。然而,这份信任却让他陷入了长达数年的债务纠纷。2015年,他的朋友张先生因生意需要,向他和其他几位同事借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借款金额累积到了百万级别,期间,张先生提出将已归还的49万元利息作为本金抵消一部分借款,顾先生也已经同意,但剩下的51万借款张先生却迟迟未能还清。
面对这样的困境,顾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他找到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盛沃律师事务所的张秀凤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张律师首先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虽然借款事实清晰,但证据材料却相对复杂。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张律师不辞辛劳地搜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条、还款计划、房屋产权证等。同时,他们还积极与案外人等证人沟通,确保证人证言能够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准备阶段,张律师还发现了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由于借款分为两笔,一笔85万元有明确的利息约定,而另一笔15万元则没有。张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提出了合理的利息计算方案,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被告张先生缺席审理,但张律师依然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张先生归还原告顾先生借款本金5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3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自2023年X月X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 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胜诉结果的背后,是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的体现。她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赢得了应有的权益。同时,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了法律的力量和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