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担保并非儿戏!上海盛沃律所助力当事人锁定担保人责任
2024-07-15 10:09:56


在这个充满波折的案件中,我们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李秀华律师与程礼节律师携手,为原告林悦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成功让担保人赵薇承担起了保证责任。故事虽不华丽,却实实在在体现了我们律师团队的专业与坚持。
林悦女士与一家餐饮公司的租赁纠纷,本是一桩普通的合同纠纷,却因餐饮公司的失信行为变得复杂。面对迟迟未退的10万元款项,林悦女士无奈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经过调解,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但餐饮公司依然未能履行承诺,执行程序也陷入了僵局。
这时,林悦女士找到了我们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面对这份沉甸甸的信任,李秀华律师和程礼节律师立即行动起来,他们仔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了担保人赵薇这一关键线索。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两位律师决定从担保责任入手,为林悦女士开辟新的维权路径。
在法庭上,被告赵薇缺席,但这并没有阻挡我们前进的脚步。李秀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法律依据。他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赵薇作为担保人,在餐饮公司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起保证责任。同时,她还巧妙利用调解书中关于违约金的变更条款,进一步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赵薇对餐饮公司应返还的10万元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为林悦女士追回了损失,也为我们律师团队赢得了荣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对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100,000 元及支付原告按照每天 70 元的标准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如被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是公正的,但正义需要有人去争取。”这是李秀华律师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在这个案件中,他和程礼节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这句话的真谛。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展现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与担当。
(除代理律师外,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故事虽已结束,但我们的工作仍在继续。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以法为剑,守护正义”的宗旨,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