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盛沃律师成功为原告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赢得所有诉请的支持!

2024-11-16 16:52:10

原告:姚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凤,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2023年10月18日,姚女士入职XX(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抖音投放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基本工资为税前15,000元/月。然而,2024年1月16日,公司向姚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理由为抖音投放收益不佳,拟取消该岗位。双方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次日,姚女士虽已正式转正,公司仍以姚女士试用期工作不合格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姚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禾维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遂向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委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

姚女士在诉讼中提出了以下四项主要诉求:

 

1、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2、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8日的工资23,581.81元;


3、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8日的报销款1,261.93元;


4、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月18日的延迟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456.89元。

 

 
被告辩称

公司针对姚女士的诉求提出了以下抗辩:

 

1、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因为姚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2、对于姚女士主张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公司在仲裁阶段即已认可;

 

3、关于报销款,公司认为姚女士的报销申请存在不真实之处,因此不予认可。

 

 

 
审理查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详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

 

1、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公司先后两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第一次通知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第二次通知虽增加了“试用期间工作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但公司既未提供姚女士工作不合格的证据,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提醒姚女士提交相关入职材料,且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面谈中未提及此理由,因此该理由难以成立。综上,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15,000元。

 

2、关于报销款,姚女士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和已通过公司审批的报销申请单,证明公司有向其报销交通费的先例,且本次报销申请已获公司审批。因此,法院支持姚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报销款1,261.93元的诉求。

 

3、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工资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支持原告姚女士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5,000 元;

 

二、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期间工资 23,581.81 元;

 

三、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2,456.89 元;

 

四、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期间报销款 1,261.93 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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