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逾期交房,盛沃律师帮购房者获赔逾期交房补偿金

2024-12-10 11:16:58

原告:王女士、薛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2021年3月28日,王女士、薛先生与**置业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处的房屋,总价款为4,674,079元。合同明确约定,**置业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然而,**置业却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直至2022年7月30日才将房屋交付给王女士、薛先生。



在此期间,王女士、薛先生多次与**置业沟通,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他们委托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俞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请


在诉讼中,王女士、薛先生提出了明确的诉求:要求**置业支付逾期交房补偿金51,415元,并支付以该补偿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LPR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


**置业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补偿金金额认可,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基数,**置业也予以认可,但认为应从起诉日开始按LPR标准计算。






律师办案




俞永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俞律师搜集并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通知、物业费收据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这些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置业逾期交房的事实以及双方就逾期交房补偿金达成的协议。



在庭审中,俞律师充分展示了这些证据材料,并详细阐述了王女士、薛先生的诉求和法律依据。他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置业已经构成了违约事实,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俞律师的意见,认为王女士、薛先生与**置业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置业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逾期交房补偿金,已经构成了违约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薛先生逾期交房补偿款51,415元,并偿付以该补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







判决书







此次胜诉不仅为王女士、薛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彰显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诉讼能力。



未来,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