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盛沃律师专业出击拿下千万股权回购胜诉
2025-04-28 09:42:42
原告:郑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储秉昌,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邦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泉有限公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先生 10,000,000 元及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一年按 365 天计算)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款;
二、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某邦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某邦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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