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挂名」监事退出难?法院判决:公司失联,可司法涤除!
2025-10-19 18:41:54
导读: 因早年创业或帮朋友忙而“挂名”公司监事,后因股权转让、关系变化等原因想退出,却发现公司失联、变更无门,该怎么办?本案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司法介入,强制涤除!
原告:苏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萍,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0 年 7 月,苏女士与他人共同设立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下称 “某公司”),注册资本 10 万元,她不仅是持股 100% 的股东,还被任命为公司监事。2012 年 4 月,苏女士将公司 100% 股权全部转让给孙某,并约定由对方办理监事变更登记。当时,苏女士与孙某互不相识,仅因股权转让事宜产生关联,且明确表示不愿再担任监事。
胡丽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精准定位案件突破口,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 固定 “无履职事实” 证据:律师调取某公司工商内档,结合苏女士的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自 2012 年股权转让后,苏女士与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从未参与运营或履行监事职责,不存在 “实际履职” 的事实。
- 紧扣 “委托关系可解除”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胡丽萍律师指出,苏女士基于公司章程担任监事,本质是与公司形成委托关系,现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担任,且无其他救济途径,有权单方面解除委托。
- 强调 “公司失联导致救济无门” 的紧迫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无法召开股东会作出变更决议,苏女士已穷尽自力救济手段。胡丽萍律师据此主张,若继续维持监事登记,不仅对苏女士不公,还可能影响其个人信用及职业发展,更不利于公司外部交易安全,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在被告公司失联、原告监事任期早已届满且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任职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其登记状态,对原告不公,也影响公司治理秩序和外部交易安全。因此,司法适度介入以提供救济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苏女士监事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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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变更需 “同步登记”:无论是股权转让、离职还是委托他人担任职务,都要在协议中明确 “变更工商登记” 的义务及期限,完成交易后及时查询登记信息,确认变更到位,避免 “口头约定” 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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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担任 “挂名职务”:切勿因人情或短期利益,轻易担任不参与运营的 “挂名监事”“挂名法定代表人”。此类职务看似无责,实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异常,将直接影响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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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困境及时 “法律维权”:若发现自身被不当登记为公司职务,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权,避免拖延导致风险扩大。
如果您也正面临类似“被股东”、“被监事”而无法脱身的困境,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