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极高的罪名。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系统梳理帮信罪涉案金额认定的核心规则与常见争议。
一、帮信罪涉案金额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支付结算金额是实践中最为关键的量化指标。
二、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范围
(一)银行账户流水是否全额计入
实务中,行为人出租、出售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其账户流水可能包含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涉案账户的全部入账金额作为支付结算金额,而非仅计算查实的诈骗金额。这一认定逻辑源于帮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账户被用于犯罪活动即已造成社会危害。
(二)单向流水与双向流水的区别
部分案件中存在争议:支付结算金额是指转入金额还是转出金额?实践中,多数法院采用单向累计原则,即仅计算转入(入账)金额,因为入账行为直接体现了帮助支付结算的客观效果。但如果转出行为独立构成新的帮助行为,则可能分别累计。
(三)未遂金额的处理
对于已转入但尚未转出的资金,是否计入支付结算金额?主流观点认为,只要资金已进入行为人控制的账户,即已实现支付结算的帮助效果,无论是否最终转出,均计入涉案金额。
三、特殊情形下的金额认定
(一)多卡多账户的累计计算
若行为人提供多张银行卡或多个支付账户,且均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则各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应累计计算,达到二十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
(二)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
如果行为人不仅提供账户,还参与诈骗犯罪的分赃、指挥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此时涉案金额按诈骗罪标准认定,而非帮信罪。
(三)金额无法查清时的处理
若因证据不足导致支付结算金额无法精确统计,但能够证明行为人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或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仍可认定情节严重。
四、实务中常见的辩护要点
- 主观明知认定:若行为人辩称不知账户被用于犯罪,需结合其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 金额剔除:若能证明部分流水与犯罪无关,可申请法院剔除该部分金额。
- 未达数额标准:若支付结算金额不足二十万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可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五、结语
帮信罪涉案金额的认定并非简单的数字计算,而是涉及法律解释、证据规则与刑事政策的综合判断。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资金流水,准确评估金额风险,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司法机关也应在认定过程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唯数额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