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足额支付百万投资款,投资人却长达六年多无法办理工商股东登记,从未查阅公司财务报表、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始终无法享有真实股东权利。此种 “有名无实” 的股权交易,投资人能否解除合同追回投资款?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支持投资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王震宇律师代理投资人(被上诉人),凭借完善诉讼策略实现一审、二审全胜,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投资权益。

一、案情回溯:一纸股权协议,七年无法享有股东实权

2018 年,委托人郑先生通过家属向某文化传播公司创始人转账 100 万元投资款。2019 年 7 月,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公司 8% 股权转让给郑先生(包含 2% 实缴股权、6% 赠与股权),并约定由转让方承担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
协议签署完成、投资款足额支付后,郑先生的股东权利始终无法落地。自 2020 年起,委托人多次通过微信催告对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转让方多次承诺限期办理,却始终未实际履行。
直至 2023 年 4 月,转让方明确承认股权从未完成工商备案登记。近七年时间里,郑先生未被载入股东名册、未取得出资证明书、无法查阅财务资料、从未参与股东会表决、未取得任何股东分红,完全无法行使法定股东权利。
2024 年 12 月,委托人正式向转让方发送协议解除通知,要求返还 100 万元投资本金及利息。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委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王震宇律师提起诉讼。

二、案件难点:三大抗辩焦点,盛沃律师逐一破局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转让方提出多重法律抗辩,案件存在三大核心争议难点。接受委托后,上海盛沃律师团队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制定分层诉讼策略,针对性击破对方全部抗辩观点。

难点 1:被告主张工商登记仅为对抗要件,未登记不影响股东身份

对方抗辩: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工商变更登记仅属于对抗要件,并非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即便没有完成登记,郑先生已经取得股东身份,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盛沃律师代理观点
股权转让交易的核心目的,不只是签署协议、支付款项,而是让受让方取得完整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查阅财务资料等法定股东权利。工商登记虽为对抗要件,但结合长期未载入股东名册、拒不提供财务报表、不分配利润等全部事实,足以证明投资人所有股东核心权益全部落空。

难点 2:被告声称投资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对方抗辩:提交照片、宣传推广记录等材料,主张郑先生参与公司宣传、客户拓展,属于实际参与经营,已经行使股东权利。
盛沃律师代理观点
转让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自认:委托人仅出资,没有参与公司任何实质经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自认具备法律效力。参与活动宣传、商务拓展仅属于普通社交协助行为,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存在本质区别,不能认定为行使股东权利。

难点 3:被告辩称长期不作为仅属于管理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

对方抗辩:未办理登记、未提供报表是合作的代理记账公司失职,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疏漏,仅为轻微瑕疵,不足以解除合同。
盛沃律师代理观点
长达近七年时间,转让方持续不办理工商变更、不载入股东名册、不提供财务资料、不召开股东会、不进行利润分配,投资人五项核心股东权利全部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转让方与代理记账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投资人,不能免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义务。

三、裁判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全部采纳盛沃律师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委托人支付 100 万元投资款后长达六年多,法定股东权利全部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彻底落空;转让方自认委托人未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第三方机构失职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判决: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 100 万元投资款,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转让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目的,是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并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不能仅以签约、付款作为交易完成标准。转让方长期未将委托人视作股东对待,持续违约近七年,构成根本违约。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全面胜诉

四、案件普法

结合本案办案经验,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针对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交易,整理 5 条关键风险提示:

  1. 书面协议明确履行时限
    股权转让合同中,务必写明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备案、财务资料交付的具体期限,约定逾期违约责任,为后续维权锁定依据。
  2. 持续催告,完整留存全部沟通证据
    对方拖延履行义务时,及时以微信、书面函件方式持续催告并固定证据。本案多年微信催告记录,是法院认定持续违约、根本违约的关键证据。
  3. 区分股东内部名册与工商登记双重效力
    股东名册是投资人享有股东权利的内部依据,工商登记是对外公示对抗第三人凭证,二者缺一不可,不要轻信 “先签协议、后续再补登记” 的口头承诺。
  4. 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留意除斥期间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权应当自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权利消灭,遭遇股权纠纷切勿拖延,及时咨询股权专业律师。
  5. 企业经营不可转嫁合同义务
    创业者委托代理记账、第三方机构处理事务,不能免除自身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第三方失误造成的违约后果,仍需要由合同相对方承担。

五、案件结语

本案不仅帮助投资人成功追回百万投资损失,同时厘清商事股权交易重要裁判规则:工商登记虽属于对抗要件,但长期拒不办理股权备案、拒绝保障投资人知情权、分红权等核心权利,综合情形下足以认定根本违约,投资人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追回投资款。
商事交易的根基在于契约精神,交易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投资者:股权投资风险较高,交易前做好尽调、交易中留存证据,发生股权纠纷尽早寻求专业股权律师介入。

如您正在遭遇上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益受损、股权投资退出、股权合同解除等法律难题,欢迎咨询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专业商事律师团队为您定制维权方案。

免责提示:本案裁判结果基于个案事实,不同案件证据、交易情形存在差异,个案判决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有股权法律争议建议单独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