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办理的公房承租人变更行为无效,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来的租赁户名。本案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李秀华、黄思萌律师代理并胜诉。提醒大家: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不能隐瞒户口情况,负责管理公房的物业公司有义务仔细核对户籍信息、征求在册户口人员意见;一旦存在隐瞒、审核不到位的情况,办好的更名手续是可以被法院撤销的。

640 (李秀华承租人胜诉案例).jpg

一、案例介绍

承办律师: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李秀华、黄思萌律师代理
这是上海一起很有代表性的公有住房承租纠纷。虹口区这套公房原来的承租人是马某甲,他在 2021 年 2 月去世。同年 12 月,他的妻子周某某向物业公司申请,想把公房承租人改成自己。她提交了变更申请表,还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这套房子里只有一本户口本,她的女儿也一起签了字。
但这套公房里实际上有两本独立户口本:一本户主是周某某,另一本户主是马某甲的弟弟马某某,也就是本案原告。物业公司没有仔细核实真实户籍情况,也没有征求另一本户口本里在册人员的意见,就直接给周某某办好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马某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委托李秀华、黄思萌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次更名无效,恢复原来的承租人登记。

二、法条依据

  1.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变更公有住房承租户名时,要保障房屋内有上海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知情和协商权利,公房出租管理方需要尽到审核责任。
  2.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承租人去世后申请变更户名,需要房屋内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公房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
  3.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老百姓处理民事事务应当诚实守信,不能隐瞒关键事实、做出虚假承诺。

三、核心展开

  1. 被告的答辩意见
    周某某提出,马某某不算这套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没有资格起诉,而且马某某之前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福利;物业公司和相关单位则认为,周某某提交的材料、承诺书都齐全,形式上符合办理要求。
  2. 律师代理思路
    李秀华、黄思萌律师调取并梳理了多年的承租档案、户籍材料和过往案件材料,抓住关键事实:周某某明明清楚房子里有两本户口本,却书面承诺只有一本,刻意隐瞒重要信息,违背诚信原则;物业公司作为公房管理方,没有尽到仔细核查的义务,没有核实全部户籍,也没有征询另一本户口本里人员的意见,办理流程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上海公房更名的规定,这次更名应当认定无效。
  3.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查清,申请更名的时候房屋内确实存在两本户口本,周某某做了虚假承诺、刻意隐瞒户籍情况;物业公司审核疏漏,缺少法定征询环节,更名手续不合规。
    判决:①确认本次承租人变更行为无效;②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把租赁户名恢复登记回马某甲;本案诉讼费 80 元,由周某某承担。

四、案例相关FAQ
Q1:公房承租人去世,配偶是不是可以直接变成新承租人?
A:不是的。变更公房承租人,需要房屋内所有在册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公房管理单位必须核查全部户籍信息,不能只看一方提交的申请和承诺书就直接办理。
Q2:办公房更名的时候隐瞒户口信息,办好的更名能撤销吗?
A:可以。隐瞒户籍、虚假承诺本身就不诚信,再加上物业没有认真审核,办理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变更无效、恢复原来户名。
Q3:一套公房内有多个户口本,变更承租人都要征求所有户口本里的在册人员意见吗?
A:需要。公房管理方有义务核查全部在册户籍,保障相关人员协商的权利,没有征询意见就办理更名,流程存在瑕疵。

五、律所服务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上海公房承租权、公房动迁、同住人认定、房屋租赁类纠纷。李秀华、黄思萌律师长期办理公房房产相关案件,擅长梳理年代久远的户籍、承租档案,找准程序漏洞、事实隐瞒等关键点,通过诉讼帮当事人守住公房相关权益。如果您有公房承租人变更、同住人认定、公房确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