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要有送货单、签收记录、转账凭证、对账单等证据,可以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以单价过高为由拒付尾款,供货方有权起诉索要剩余货款以及按 LPR 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砂石供货商张先生货款纠纷案,法院支持货款 125061.7 元及逾期利息。上海建材供货、工程材料欠款、口头交易拖欠货款,可委托商事律师固定证据起诉维权。
一、案例介绍
工程建材交易中,很多供货商和分包商长期合作,出于熟人信任习惯只做口头约定,不签书面买卖合同,送货单只记录货物品类、重量,不写明单价。一旦买方拖欠尾款,就容易以单价偏高、没有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供货方维权难度很大。
本案原告张先生经营砂石建材生意,被告为工程分包人。2018 年 1 月至 8 月,被告因项目施工需要,向张先生采购黄沙、石子,由被告方项目经理和张先生口头协商货物规格、重量、单价。张先生按要求送货至指定工地,每次送货出具送货单,工地人员签收确认数量,但送货单上未标注单价。
交易周期内供货总额 40 余万元,被告先后支付 28 万元货款,剩余 12 万余元尾款一直拖欠。之后五年间张先生持续催款,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反复推诿、消极回复,迟迟不予结清。张先生委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追索货款。
二、法条独立成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可以按一年期 LPR 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中华人民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核心展开
3.1 双方争议焦点
被告抗辩意见:认可收货事实,但《对账单》没有写明单价,主张原告标注单价高于市场价,不认可结算价款,拒绝支付尾款。
本案核心争议:无书面合同、送货单无单价,项目经理口头约定的价格对被告是否具有约束力,欠款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3.2 律师代理思路与举证
陶律师、储律师梳理全部交易证据,确立四项核心代理观点:
- 双方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张先生持续供货、被告安排人员收货、分批支付货款,交易流程完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付款义务。
- 交易单价由被告聘请的项目经理和原告协商确定,项目经理属于被告方工作人员,其洽谈价格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告,被告应当认可该口头约定单价。
- 双方约定的砂石单价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 被告在对账单、总对账单上自行标注内容,但从未书面提出单价异议,视为认可对账金额。
律师整理送货单、签收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对账单、催款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法庭佐证交易事实、价款约定和欠付金额。
3.3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事实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支付货款 125061.7 元;并以 125061.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11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逾期履行,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帮助供货商追回拖欠多年的建材货款,为口头供货交易的商事维权提供参考。
四、案例相关问答
Q1:只有送货单,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单价,能起诉要货款吗?
A1:可以起诉。送货单、收货签收记录、转账记录、对账单、聊天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结合交易习惯认定事实买卖关系;如果是对方工作人员协商定价,职务行为约定的价格对买方有效中华人民共...。
Q2:买方以单价高于市场价为由,就能拒付货款吗?
A2:不能简单以此拒付。只要价格是双方事前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尊重双方约定,市场行情仅作为参考,不是单方否定价款的理由。
Q3:货款拖欠超过 3 年,是不是已经过诉讼时效?
A3:不一定。期间持续催款、对方认可欠款、部分付款,都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起算;建议保留催款记录及时维权。
Q4:建材供货、工程砂石买卖,交易时怎么留存证据规避风险?
A4:优先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写明品名、单价、结算周期;送货单务必让指定人员签收,尽量在送货单标注单价;定期对账,形成书面对账单由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留存沟通记录。
五、律所服务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擅长上海地区买卖合同纠纷、建材货款、工程材料欠款、分包商事欠款、对账结算纠纷。律师团队长期处理口头交易、无书面合同类货款追索案件,熟悉上海法院商事案件举证规则、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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