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购房协议书即使存在签名瑕疵,结合长期共同居住、私章使用习惯、多年未提出异议等事实,可认定为同住老人真实意思表示;时隔二十余年起诉要求确认公房出售合同无效,若无充分证据,诉请将被法院驳回。盛沃律所刘永强律师代理本案被告谢丽芬,成功抗辩,法院驳回公公全部诉讼请求,保住售后公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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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前后,上海浦东大面积开展旧住房成套改造、公有住房售后出售,大量家庭趁政策机会把公房买成产权房。售后公房案件有很强的时代特殊性,时隔二十多年,当年签字、盖章流程不规范的隐患,很容易在多年后爆发诉讼。浦东谢女士就遇到这样的难题:24 年前家庭协商购买公房产权,由她代办手续、协议加盖公公常用私章;多年之后公公起诉,主张协议书代签盖章不是本人意思,要求确认公房出售合同无效。事关房屋产权与个人名誉,谢女士委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0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涉案公有住房纳入成套改造,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
经家庭内部商议,由儿媳谢丽芬女士代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手续,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加盖公公许伟强日常使用的私章。
24 年之后,许老先生提起诉讼,主张协议书上并非本人签名,盖章行为未经本人同意,要求确认这套房屋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谢女士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在此居住,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房屋产权将发生重大变动,同时也对个人名誉造成影响。谢女士委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由刘永强律师担任代理人应诉抗辩。(除代理律师外,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二、原告的主张与案件难点

原告许老先生核心主张:协议书签名不是本人签署,加盖印章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购买公房不是自己真实意愿,公房出售合同应当无效。
本案难点:年代久远,当年的沟通记录很少;时隔 24 年,书证、人证调取难度大;售后公房家庭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结合上海公房政策、家庭同住背景综合判断。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庭审抗辩要点

刘永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当年公房出售档案、走访知情证人、整理亲属关系与长期居住证明,搭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从三个维度展开抗辩:
1、厘清签字、用章事实:协议上的签字实际由原告配偶(谢女士婆婆)确认签署,加盖的是许老先生日常保管、使用的私章,配偶使用印章经过原告许可,符合当年家庭处理公房购房事务的惯例,原告称对购房一事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2、时效抗辩:《成套改造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订于 2000 年,距离起诉时已经 24 年,已经超过民法典规定最长 20 年权利保护期间,原告长期未主张权利,其诉求不应得到法院保护。
3、结合居住事实推定知情同意:原、被告长期共同生活,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房屋购买、产权登记后长达二十余年,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生前也对该购房安排保持默认,可以认定许老先生对公房买产权、产权变动一事知情并默许。

四、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法庭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采纳刘永强律师的代理意见:《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虽然存在签名形式瑕疵,但结合家庭同住关系、房屋长期使用历史、私章使用习惯等全部案情,认定购房是许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伟强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例相关FAQ

Q1:上海售后公房《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签名不是本人亲笔签,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A:不一定。法院不会只看签名形式,会结合私章使用、家庭协商过程、长期居住、多年有无异议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本人真实意思,形式瑕疵不等于合同必然无效。

Q2:2000 年购买的浦东售后公房,二十多年后还能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吗?
A:受民法典最长 20 年权利保护期间约束,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起诉,无特殊延长事由,法院不予保护。

Q3:当年买公房时用了家里长辈私章,私章效力怎么认定?
A:如果是当事人日常持续使用、自己保管的私章,家庭内部事务由配偶、子女持章办理,在公房售后纠纷中,法院大概率认定为本人授权、知情同意。

Q4:上海浦东售后公房确权、公房出售合同效力纠纷,在哪里起诉?
A: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公房、房产纠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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