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基于子女承诺赡养才将子女登记在产证上,子女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诉讼,确认房屋归父母所有、要求配合过户。盛沃律所刘永强律师代理宝山区该起赡养 + 房产确权纠纷,促成调解,房屋产权确认归二老各占 50% 份额,同时督促子女承担赡养责任,兼顾产权与亲情修复。

很多上海老年父母买房时,出于养老依靠、传承考量,会把子女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可子女异地定居,长期不探望、不给赡养费,甚至把孙辈丢给老人独自抚养,既不履行赡养责任,又占有房屋产权份额。想要拿回房产、督促子女尽赡养义务,亲情拉扯之下很难私下协商,宝山沈先生、赵阿姨夫妇就深陷这样的家庭困局,最终委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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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案件基本背景

沈先生、赵阿姨是上海年长夫妻,育有一子小沈。小沈婚后长期定居郑州,逐渐疏远在上海的父母。
二老逐年年迈,身体衰弱,原本约定:将小沈登记在系争房屋产权证上,是以小沈承担赡养、照顾父母作为前提条件;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项均由沈先生、赵阿姨出资,小沈没有任何出资。
后续小沈极少回沪探望父母,还将孩子交由二老照料,但一直不支付赡养费。二老心寒,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与被赡养权利,委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刘永强律师处理本案。刘律师研判案情后认为,家事纠纷优先选择法院调解,温和化解家庭矛盾,比直接判决更利于修复亲情。

二、调解现场与双方分歧

案件进入法院调解程序,双方矛盾尖锐:沈先生、赵阿姨内心充满失望;小沈态度冷淡,不愿主动承担赡养责任,同时主张自己登记在产证上,享有房屋产权。
刘永强律师在调解中向法官完整陈述案件基础事实:案涉房屋由二老全额出资,当初添加儿子名字,属于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小沈没有出资,且长期未尽赡养义务,无权享有房产份额。
刘律师一方面以出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支撑我方主张,清晰阐释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以情理沟通,向小沈说明不赡养父母在法律与亲情层面的责任,引导其正视自身问题。

三、调解沟通、对方态度转变

调解初期,小沈试图辩解。刘律师以客观事实、民法典相关规定逐条说理,同时把握家事调解尺度,语气平和坚定,唤醒亲情责任。
经过多轮沟通交锋,小沈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主动承认过错,同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且承诺后续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多关心照料年迈父母。沈先生、赵阿姨看到儿子态度转变,愿意接受调解方案。

四、最终调解协议结果

在法院与刘律师共同协调下,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1、确认上海市宝山区涉案房屋归沈先生、赵阿姨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 50% 产权份额;
2、小沈需在约定期限内配合二老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去除其在房产证上的名字;
3、小沈承诺依法承担对沈先生、赵阿姨的赡养义务,定期探望、承担赡养相关开支。
纠纷顺利了结,既保住了老人的房产权益,也为这个家庭保留了亲情修复的空间。

五、案件相关法律答

Q1:父母全款买房,产证加上子女名字,子女不赡养,父母可以要回房子吗?
A:可以。该行为一般属于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通过诉讼或者调解拿回房屋产权。

Q2:房产加名之后,一定要打官司判决吗?家事纠纷适合调解吗?
A:赡养、房产确权类家事案件优先调解。调解文书同样具备强制执行力,既能确认产权、约定赡养责任,又能减少家庭对立,更适合亲属之间的纠纷处理。

Q3:子女在外地定居,就可以不用赡养上海本地父母吗?
A:不可以。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受异地居住限制。子女不在本地,也应当通过支付赡养费、定期探望等方式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Q4:上海宝山老人和子女房产、赡养纠纷,在哪里处理?
A:不动产位于宝山区,由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可同步申请诉前调解,降低诉讼对抗性。

律所服务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擅长上海家事纠纷、赡养纠纷、房产确权、附义务赠与撤销、离婚房产分割、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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